員工跳槽并不可怕,可怕的是員工只是說一句“我明天不來上班了”就真的不來了!工作也不交接,丟下一堆沒頭沒腦的事甩手就走了,這才是最讓人頭疼的。 那么,面對這樣的員工,公司就真的沒有任何辦法了嗎?
從法律意義上講,公司向應聘者發出offer的行為,已經構成了合同的“要約”,應聘者明確表示到公司工作,雙方應該受到約束,公司拒絕與應聘者建立勞動關系的行為,屬于締約過失,公司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。
我們都知道,用人單位單方面做出開除、除名、辭退、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,是依據《勞動合同法》第39條的規定,行使過失性辭退的權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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